騙錢、145萬沒了!高速公路土石方合同詐騙
日前,人民法院報消息,廣西貴港市港北區(qū)人民法院一審審結(jié)一起合同詐騙案,案中犯罪嫌疑人分別偽造高速公路土石方工程合同和《砂石料購銷合同》和《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》共騙取145萬余元,其中土石方126萬元,砂石料購銷14萬、商品混凝土5萬,目前已判處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十年。
騙錢、145萬沒了!高速公路土石方合同詐騙
日前,人民法院報消息,廣西貴港市港北區(qū)人民法院一審審結(jié)一起合同詐騙案,案中犯罪嫌疑人分別偽造高速公路土石方工程合同和《砂石料購銷合同》和《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》共騙取145萬余元,其中土石方126萬元,砂石料購銷14萬、商品混凝土5萬,目前已判處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十年。
2020年7月,被告人關某某對王某謊稱某高速公路項目有土石方工程,邀請王某共同參與。王某信以為真,便以中間人的身份邀請了被害人廖某。廖某又找到被害人伍某某,商定合作承攬上述工程。關某某與廖某、伍某某達成合作意向后,為取得廖某、伍某某的信任,于2021年4月偽造了一份甲方與某高速公路公司的《合作協(xié)議》,交由廖某、伍某某簽字,工程內(nèi)容是將某高速公路土石方施工任務交給廖某、伍某某掛靠的公司完成。此后不久,關某某又相繼將偽造的《中標通知書》、《施工進場通知書》交給廖某、伍某某。從2021年1月至11月,關某某多次以項目需要跑關系、打點領導為由,騙取廖某、伍某某126萬余元。
2020年至2022年期間,關某某還以相同手法實施了另外兩起合同詐騙。關某某通過謊稱可讓被害人李某某成為某高速公路公司供貨商,于是以偽造《砂石料購銷合同》的方法,從李某某處騙得錢款14萬元。通過謊稱可讓某建材公司成為某高速公路公司供貨商并偽造《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》的方法,從該公司總經(jīng)理被害人吳某某處騙得錢款5萬元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被告人關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在簽訂、履行合同過程中,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,數(shù)額特別巨大,其行為構(gòu)成合同詐騙罪。綜合考慮被告人關某某的犯罪事實、性質(zhì)、情節(jié)、認罪悔罪態(tài)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,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條規(guī)定,合同詐騙罪是指,有下列情形之一,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在簽訂、履行合同過程中,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,數(shù)額較大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
數(shù)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(jié)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
數(shù)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(jié)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(chǎn):
(一)以虛構(gòu)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;
(二)以偽造、變造、作廢的票據(jù)或者其他虛假的產(chǎn)權證明作擔保的;
(三)沒有實際履行能力,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,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(xù)簽訂和履行合同的;
(四)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、貨款、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(chǎn)后逃匿的;
(五)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。
在經(jīng)濟生活中,存在著大量的口頭合同,口頭合同也經(jīng)常被不法分子利用進行詐騙。只要利用口頭合同進行詐騙,侵犯了市場經(jīng)濟秩序和他人財產(chǎn)權,完全可以認定為合同詐騙罪中的“合同”。